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某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收集不规范及诊疗用药不合理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8年3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某村卫生室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卫生室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用药不合理,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8〕106号),责令整改。2018年3月20日,对某卫生室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诊疗活动中仍存在用药不合理情况。
相关证据:现场笔录2018-105号、2018-106号,询问笔录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8〕106号)1份,《调取证据清单》(编号〔2018〕106号)1份,《调取证据清单》(编号〔2018〕107号)1份,县处方点评专家组对某村卫生室处方点评1份。
处罚决定:该村卫生室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质量办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2、合并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村卫生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履行结果: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分 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指导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而言的,“违法必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上述案例当事人不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质量办理办法》,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开具与诊疗不符的药品,其后果一是对患者的健康不利,二是违反国家法律,终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