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乐山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使用未取得授予相应抗菌药...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乐山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未取得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8年3月15日,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XX医院院长的陪同下现场检查发现:1.在该院住院部调取了XXXX两人开具的医嘱单,该院现场不能出示这两名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现场调查询问,这两名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单位聘请的实习人员。以上事实,该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2.在该院药房发现XX为患者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签,经当场取证该院未授予该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涉嫌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医师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的规定。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调取证据清单1份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8.XX医师执业证书及开具的处方笺各1份。9.临时医嘱单2份。10.XX医院职工名单1份。11.XX医院院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情况说明各1份。12.XX医院关于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整改报告原件1份。

 处理决定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该院使用未取得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合议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该单位合并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履行情况xxx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情简析我们认为该案件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当前医疗机构对于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亟需规范的大环境下,抗菌药物授权和规范使用至关重要。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危险。今后要更加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杜绝医疗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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