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与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诊断的区别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仁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供稿) 

通过了解有的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对产前筛查实验室的孕期母血清血产前筛查与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诊断(NIPS)两者时有分不清楚,下面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供同仁参考。

首先,产前筛查的定义: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风险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两者均属于产前筛查技术范畴。

其次,下面通过表格的形式对比两者的异同:

 

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NIPS)

定义

通过中孕期母体血清甲胎蛋白、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游离β亚基、抑制素A和非结合雌三醇指标结合孕妇的年龄、体重、孕周、病史等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得出胎儿罹患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风险度。(《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WS322.1-2010)标准已经废止,定义仍可借鉴)

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机构要求

采血: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与产前诊断或筛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检测及报告: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

采血:产前筛查机构或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检测:产前诊断机构经备案或与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第三方检测机构只能向合作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且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资质;
诊断:备案的产前诊断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直接向孕妇发放检测报告

人员
要求

1、从事孕中期母血清学筛查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取得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2、从事孕中期母血清学临床咨询人员应取产前筛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1、相关产前筛查与诊断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2、相关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适宜时间

15周-20+6

孕周为12+0~22+6

目标疾病

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

3种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

血液采集

外周静脉血,分离得到血清检测

外周静脉血,分离得到血浆检测

实验室检测

二联法或三联法或四联法

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

报告审核签发

报告需2名以上相关技术人员核对后签发,审核人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检验或相关专业职称

报告应由副高以上职称并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临床医师出具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

1两者的检测技术手段不同,后者较先进,被很多人认为是一项可以取代羊水穿刺的产前诊断染色体疾病的手段。

2对采血机构的要求不同,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是孕妇在建档立卡机构进行的常规检查,采血在取得产科的医疗机构(与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签订协议)均可以开展,而NIPS从采血就由严格规定,至少是产前筛查机构;

3、对检验机构的要求不同,前者的血清甲胎蛋白、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游离β亚基、抑制素A和非结合雌三醇血清学检测指标属于医学检验中的临床血液、体液专业,化学检验专业和免疫、血清学专业,对检验机构的资质水平要求不高,一般县级妇幼保健院均可以开展;而后者的分子遗传技术对检验机构要求具备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资质,即取得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检验专业许可。

4、前者检查孕周范围为15周-20+6周,后者检测的孕周范围较长,12—23周均可,即错过了前者,仍可以进行NIPS检测。

5、目标疾病的不同:后者对胎儿神经管缺陷无风险评估。

所以,在实验室检查时,看到的血液标本一定还要从标本的编码,申请单入手确定其检查的目的以区分检测的方法,结合检验报告作出最后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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