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有关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的几点细节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和应受处罚都比较轻的案件,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减轻相对人负担。根据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是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上一定要注意区别公民和法人的不同,对公民只能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实施简易程序的基本步骤: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可见,简易程序的基本步骤是:1.出示证件2.制作现场笔录3.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4.送达处罚决定书5.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单位应当及时备案。

为了便利当事人和提高执法效率,《行政处罚法》又规定了当场收缴这一特殊制度,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的适用范围: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可见,并不是所有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都可以当场收缴,只有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其次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主动提出希望当场缴纳罚款的,不受处罚程序和罚款金额限制,即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在此种情形下都可当场收缴,当然,简易程序还是要满对公民只能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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