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科技在发展,凿壁借光的历史早已过去,我们对于光的需求逐渐从煤油灯到白炽灯再演变到现在节能环保的LED灯,大家都知道,灯光之于学生的意义不言而喻,教室灯光不应或强或弱或明或暗,而应该达到“标准”,因为教室采光照明是影响学生视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全国青少年体质健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中小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不断攀升,下面我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我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中教室采光照明的监管,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探讨。
一、我区学校采光存在的问题
教室是学生学习和各种活动的主要场所,教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和适宜的光照条件,这是对教室卫生学的基本要求之一。我们监督员通过快检设备以及区疾控中心对20家学校的不同教学楼、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位置抽取教室进行了测量,每校抽取测量的教室不少于2间,从现场测量的数据来分析,其采光照明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1)部分学校教室窗户和地面面积比低于1:5,窗地面积比不达标会直接影响教室内的自然采光,还有部分学校教室玻璃为绿色玻璃,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采光不足影响了学生视力发展。
(2)教室照明均匀度低,教室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低于了300 Lux,有的自然照度只有180 Lux,主要是灯光安装支数不足,教室的朝向不良、单侧采光以及日光直接照射到学生的课桌面上。
(3)教室黑板的平均照度和均匀度均比较低,合格率不到50%。黑板的平均照度普遍低于教室课桌面的平均照度,造成学生要在散光的照射下注视黑板,增大了学生自身视力的调节度,近几年,大部分学校都采用了多媒体教学设备,从而忽视了对黑板的关注。而且从现场情况看,多媒体设备同样存在屏幕亮度低于课桌面上的亮度,从而增加了学生调节视力的负荷。
(4)光源质量较低,也是影响学生视力的因素。调查的20所学校均采用普通日光灯作为教室照明灯具。灯具缺乏维护,没有定期更换灯管,灯管普遍老化,发光效率降低,光源质量下降,此外,日光灯还存在频闪现,这些都是对学生视力具有损害作用的因素。
二、学校照明的技术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照明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教室照明有关的国家标准有《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其中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照明条款也是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依据《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要求,以我们广元地区为例:
(一)教室的采光要求上:
1、四川省广元市为Ⅲ类光气候区,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避阳、通风降温,冬季兼顾防寒的要求。并依据我区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各个学校教室的朝向不宜采用东西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照入。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2、Ⅲ类光气候区的教室课桌面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光气候系数应按表1采用,所在光气候区应按GB/T 50033中国光气候分区图查出。
3、利用测距仪测量出各教室窗地面积,其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5。
4、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5、为提高教室的采光效果,室内各表面应采用高亮度低彩度的装修,房间各表面的反射比应按表2的规定选取。
6、采光测量方法按GB/T 5699执行。
(二)教室的照明要求上:
1、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2、利用照度计测量教室课桌面上照度值,其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u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照度均匀度是指在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3、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u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4、教室宜采用3300K~5500K色温的光源,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5、教室采用小于26mm细管径直管形稀土三基色荧光灯。相比传统教室照明灯具,LED教室灯在照明方面节能效果显著,代替传统学校照明可节电50%以上。LED教室灯技术上根据教室照明环境设计,可做到无频闪,显指85以上,接近自然光,使教室光环境更加舒适。LED 教室灯黑板灯及灯具因为其光源的形状和光分配可以是任意且精准的,所以可做到在保证照明功率密度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满足黑板及教室的照度及照度均匀度的要求,有效消除眩光影响,从而使整个教室的照度均匀。
6、教室照明荧光灯宜采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
7、为了减少照明光源引起的直接眩光,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照明。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眩光。
8、教室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宜小于19。
9、在维持平均照度值300Lux的条件下,教室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应大于11W/m2,目标值应为9W/m2。
三、学校卫生的法律依据
1、责任主体:依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无论是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都应该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标准: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照明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以及《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生使用电脑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等。
3、处罚方式: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必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履职中卫生监督员可以通过警告、批评、限期改正、通报、曝光等方式进行体现。
四、采光照明监督时的注意事宜
1、应适用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标准开展执法监督应分析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正确适用标准,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标准应为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推荐性条款或其他非强制性标准,仅用于技术指导,不具有强制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学校教学环境指标,主要依托辖区内CDC的检测数据,大部分需要现场检测出具结果才能进行评价,卫生执法部门所做的快速检测仅可用于对监督指标的初筛和指导,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才能作为处罚依据。
3、以信息公示为契机,将检查学校卫生监督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公开,探索构建长效监管模式,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较小、力度不足的现况下,通过拓宽公众对学校卫生状况的认知渠道,督促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升学校的自律意识,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
4、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源头管控,将处罚结果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有助于实现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源头管控,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