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案查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不规范的困惑

2020-11-18 23: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201844日,岳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员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该诊所用普通的生活垃圾桶内套黑色塑料口袋盛装使用后的棉签,用不锈钢托盘盛装使用后的一次性银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合议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监管的困惑

   201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其中新增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显示从事床位总数在 19张以下(含 19 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包括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多数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相关内容,我们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发现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规范是不是不能进行立案查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何解读?

三、工作启发

经过我们查阅资料,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行了解读。

1、《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2、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3、“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含义: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综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收集过程并不同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收集过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对从事床位总数在 19张以下(含 19 张)的医疗机构的豁免内容应该是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而不是医疗机构不需要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因此,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我们仍然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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