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郑汉琰 夏小茹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目前,劳动保障、婚姻登记等领域都出台了相应的严重失信当事人惩戒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危害极大,打击困难,建议将非法行医犯罪人员列为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非法行医的危害性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更是情节严重,对人民和社会危害极大。
二、打击非法行医的困难性
由于非法行医者多为“游医”,流动性大,非法行医物品简易、廉价,因此在以往的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执法落实难、力度小,对非法行医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打击成效较低。
三、对打击非法行医的建议
2017年,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移送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5起。其中,王某某因非法行医罪已被处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5起案件中,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4起,因造成就诊人身体伤害,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1起。由此可见,非法行医者法律意识淡薄,屡罚屡犯,屡教不改,仅仅通过行政处罚难以达到杜绝非法行医者再次非法行医的效果。因此建议,将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人员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2017年5月2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是:(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的严重失信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嫌疑人或非法行医罪犯罪人员因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对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具备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条件。
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后,将对当事人信息、主要失信事实、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公示。通过公示,一是强化了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加大了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二是有助于尽快推进卫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四是促进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更有助于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究,执法必严。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