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仁寿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  赖文彬

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与群众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容易藏垢纳菌,容易造成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工作是保护群众健康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重要保障。

一、基本概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定义: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根据该解释,个人认为只要具备对空气进行集中了处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使多个房间或封闭空间的温度、湿度、气流速度等参数发生了变化的空气处理设备设施都应视为集中空调系统范畴,应纳入监督管理。包括使用大型空气压缩处理机组将空气进行致冷致热处理后将空气输送到房间或空间的系统。

二、监督管理

(一)掌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弄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布局,清楚系统的相关设备设施处所。空调通风系统在大型建筑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专业性较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少有接触,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常感到茫然,不知如何下手。要开展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工作首先要弄清它的布局,要看得懂它的平面布局图,在工程相关人员的带领指引下能找到它的新风口,回风口、冷却塔、应急关闭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等设施。

(二)开展好现场卫生监督。查看单位集中空调相关资料:平面布局图、卫生学评价报告及卫生检测报告、清洗消毒相关记录资料,应急预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等;现场检查中使用管道机器人等设施开展快速检测,检查空调系统风管积尘和颗粒物情况等;观察出风口、回风口,冷却塔清洁状况,根据检查情况,督促指导单位完善相关资料,按规范要求开展好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及检测工作。

(三)做好现场证据收集,依法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案件查处是监督工作的有力保障,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做好案件查处工作能有力促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推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专业性较强,要求也较高,清洗费用较高,有的单位为节省费用支出,清洗消毒时仅作部分清洗或不清洗,对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难以完全及时整改到位,为保护群众健康,维护法律法规尊严,针对违法行为应按照法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三、法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现在有三个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这些法规和标准都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清洗消毒管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还就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和,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四、问题探讨

(一)监管对象主体资格的认定。有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是由一个独立的单位来投资兴建,并约定向公共场所单位收取相应费用,这些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监管该依据什么来监管,监管的主体对象认定是个问题。

(二)关于两个规范的效力问题。WS/T 395--2012WS/T 396--2012,是行业推荐标准,有人认为是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标准,没有强制性。个人认为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现在在这个行业内,没有其他新的强制性标准,这个标准还是具有强制性,必须按此执行。

(三)关于集中空调的评价与检测。卫生监督部门能否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当评价报告不符合评价规范时,卫生监督部门能不能对其进行否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这里检测和评价是一回事吗?能否当作一回事呢?个人认为不能把评价与检测混为一谈,应区分开来做。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既要做卫生学评价也必须做相应的卫生检测,并且评价和检测也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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