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简介
二、相关证据
1.该供水站水质检测报告书2份;2.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3.询问笔录;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杨某(该供水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现场照片4张;7.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三、违法事实认定
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该供水站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建立并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囯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经合议,给予该供水站警告并处罚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案例评析与讨论
1.违法事实的认定
该供水站水质检测报告岳疾(水)检字(2017)中编号为第034号、035号两样品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此次的水质检测是由县疾控中心在县卫计监督员的陪同下采取水样进行检测的,故该水质检测报告作为本案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2.法律适用
对于该供水站提供不合格的饮用水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村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等都有相关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综合上诉原因,对于该供水站提供不合格的饮用水的行为,可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3.自由裁量
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供水站违法行为没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情形,也没有不予处罚法定情形,应属于一般情形,故罚款应按照“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进行处罚。经集体合议并报县卫计局批准,认为处12000罚款适当,最终决定给改供水站罚款12000元。
4.思考与建议
(1)合理使用法律法规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涉及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规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本案只有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才能对该违法行为准确认定、合理处罚。所以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合理使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