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由
岳池县某村卫生室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案。
二、案情介绍
三、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一份;2.伍某《询问笔录》一份;3.《调取证据清单》所列资料四份(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伍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伍某《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5.现场照片两张。
四、案件涉及相关法律知识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4.《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分析与思考
(一)及时回应社会人士举报
该案件系社会人士举报而发现的,如不及时回应,进行调查处理,容易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打击人民群众参与卫生事业管理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卫生计生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岳池县卫计执法大队在接到社会人士举报后第一时间积极回应,迅速组织部署展开全面调查,同时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与该举报人士保持沟通联系,告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得到了该举报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消除了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
(二)认真调查核实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显示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要求,仔细深入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该村卫生室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无异议,表示接受并完全履行。
(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村卫生室违法行为没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情形,也没有不予处罚法定情形,应属于一般情形,故罚款应按照“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即7000元到8500元)进行处罚。经集体合议并报县卫计局批准,认为处7000元罚款适当,最终决定给予该村卫生室罚款7000元。
医疗废物处置一直是卫生计生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尤为突出。在环保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重视的当下,如何解决好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并保持常态应值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