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一起理发店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思考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6623,我市卫生计生委以某理发店(经营者为蒋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及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某理发店确实存在上述两种违法行为。201689,我委对某理发店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理发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17213,我市卫生计生委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某理发店送达了《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应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

2017223,我市卫生计生委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800元、加处罚款1800元,合计3600元人民币。

【执行情况】

巴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依法对我市卫生计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我市卫生计生委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卫生计生委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我市卫生计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进行执行,最终罚款1800元、加处罚款1800元,共计3600元全部执行到位,我市卫生计生委于法院执行结束后对该案结案。

【分析与思考】

一、本案是否应该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学理上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本案中,当事人蒋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如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和劝说,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故意逃避履行处罚决定。本着行政强制适当及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机关对蒋某加处罚款,希望能以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督促其尽快履行处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加处罚金不超过本金,故本案中申请执行的加处罚金1800元是适当的。

二、可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内容
  1、罚款。罚款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2、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加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在实践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般并未对被处罚人进行加处罚款,法院一般也并不主动执行加处罚款,除非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上将加处罚款作为一个申请内容列明,那么法院有义务将加处罚款一并执行。

三、部门衔接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申请时是否到法定期限或者超出法定期限; 2、是否催告或催告期已满;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在法院受理后,行政庭将会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如主体权限的审查,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完整性的审查等等,并裁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的申请内容。因此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做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的时候就需要注意案件的合法性,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的时候也需要对提交材料进一步审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本案,我市卫生计生委向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书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内容包括罚款1800元,加处罚款1800元,合计3600元。但巴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时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内容,未将加处罚款1800元详细列入其中,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仅执行了1800元的罚款,加处罚款1800元未得到强制执行。我市卫生计生委与巴州区人民法院沟通,表明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加处罚款1800元已列明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催告书》中也明确了加处罚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理应一并执行。且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催告书》文书内容来看,可以认为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与催告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同时实施的。巴州区人民法院经讨论后支持了我市卫生计生委的观点,并将加处罚款1800元执行到位,确保该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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