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规定的思考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陈 慧

 

20171229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该法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明确相关单位定位和职能是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成立于20021月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受国家卫计委的委托,是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管理职责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据不完全统计,2017全国有履行卫计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员59743人,独立卫生监督机构2982个,监督管理对象达289.53万户,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队伍为全国常住人口137088万人提供卫生医疗健康安全保障。

十多年来,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因为没有法律的界定,身份不明确,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今后很好的开展工作。在中国人大网正在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中,截止119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收集征求意见24268条;在全国卫生监督员平台上,卫生监督员充分发表意见,8917名监督员参与,反馈有效调查表的1577条,其中来自县级的监督员占83.21%,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与卫计委分开设置的占89.85%,卫生监督员身份定位为行政执法类的占97.21%,卫生监督员建议在本法上要明确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定位职能、卫生监督员身份等内容。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13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4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100多个卫生部门规章,300多项规范标准的监督检查,2017年清理的行政权力清单中,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仅行政处罚就有201条之多。目前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部门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

长期以来,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队伍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位,仅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执法,委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监督机构虽然做了大量的监督执法工作,但是身份定位不明,不管是在执法用车还是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师出无名,导致境遇尴尬。

2、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级别、隶属、单位性质各地不一

全国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部门四个不统一,以县级单位为例:一是单位名称不统一,有的地方叫监督大队,有的叫监督所,有的叫监督局;二是单位级别不统一,有的是科级,有的副科级,有的股级;三是隶属不统一,有的是独立建制,有的隶属于卫计局的股室;四是身份不统一,有的是行政机构,有的参公单位,有的事业单位。

3、卫生监督员待遇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当初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单位是在防疫站整体划转过来卫生技术人员。由原来的有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差别的人员变成了参公单位人员且没有级别,工资在划转后被降上百元、几百元不等,职称越高,工资降得越多。二是新录用人员,大多没有卫生专业背景,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将卫生监督人员定义为技术人员,使原来整体划转过来的人耽误了这么多年的职称难以认定,还使目前新招收的没有专业背景的人员的职称难以评定。

值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征求意见之际,为更好地推动卫生体系改革,有力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特建议:

1、明确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机构队伍的定位

在新法中明确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定位,将该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作为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作为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

2、明确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性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既然定位作为医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不属于医疗机构范围;其卫生监督员属于行政执法类人员,不在卫生技术人员之列。所以新法第一百条中,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中,删除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

3、明确其他条款中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部分

在新法相关条款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九十八条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监督执法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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