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件摘要:2017年5月31日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对蓬安仁君诊所传染病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蓬安xx诊所执业医师沈xx诊疗流行性腮腺炎患者母书瑞,初次诊断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流行性腮腺炎患者潘婷兵初次诊断时间2017年4月21日,流行性腮腺炎患者范欣荣初次诊断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三名患者传染病报告卡填报时间均为2017年4月26日。经询问蓬安仁君诊所负责人沈xx证实:三名流行性腮腺炎患者均为沈xx诊治,诊所负责人沈xx于2017年4月24日曾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于2017年4月26日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于蓬安县相如镇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证据:现场笔录;沈xx询问笔录;门诊日志;母书瑞、潘婷兵等患者传染病报告卡。
蓬安xx诊所负责人沈xx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缓报法定传染病疫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蓬安仁君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38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诊所违反传染病报告的行为,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该诊所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适合从轻处罚情形。因此对其罚款380.00元人民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思考建议:
本案的查处,暴露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管理中的一些弱点:一是传染病监督在基层容易被忽视;二是案件来源信息少,与传染病管理机构(疾控中心)沟通互通信息少;三是一些个体诊所就诊不作“门诊日志”或“门诊病历”,调查取证相对较难;四是医务人员,特别是个体医生、乡村医生,法律意识较淡薄,对传染病报告执行不严;五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传染病执法能力业务知识相对薄弱,本案中认定没有造成疫情的暴发与流行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六是法律法规运用存在难点,如《传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修订,而相应的《实施办法》、《突发公卫事件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未修订,处罚力度也小。
建议: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首先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需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管理;其次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主动与传染病管理单位的衔接,做好信息互通,对传染病报告中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最后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