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袁理通
违法事实
2017年04月14日,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执法人员对XX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身着白大褂的工作人员,正在从事DR操作及诊断工作,从其胸牌显示姓名为杨X。现场无法出示相应资质证书。依据《放射诊疗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该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查明杨X未取得影像专业技术资格证及影像医师执业证书,只能出示成都中医药大学医学影像技术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调取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7-02-07);2、杨X、段X询问笔录各1份;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5、陈XX、段X、杨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8、杨X毕业证复印件1份;9、现场检查照片2幅。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考虑该院聘用杨X以来,仅一次安排其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情节较轻。案发后,该院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完善制度,加强了管理。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对罚款金额应在法律规定的处罚5000以下的40%内裁定,情节较轻。
处罚结果
由于杨X系医学生,其行为又为院方安排,且违法行为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医疗机构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诊疗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理,对人员不予行政处罚。经合议给予XX医院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院已于2017年07月31日去指定银行缴纳了2000元罚款,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思考及建议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诊疗工作的典型案例。在该案调查处理过程中:
一是做到了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是正确的执法指导。本案的查处工作由卫计执法大队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三是违法事实清楚。卫计执法人员经过缜密的调查核实,对该案的违法事实全部查清。主要违法事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查处。
四是证据确凿充分。卫计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使用了多种取证手段,及时、准确、完整地取得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从多个方面证实了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五是适用法律恰当。该案在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批复,进行集体研究合议。
六是判罚准确恰当。卫计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处以了罚款2000元并立即整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