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
西充县XX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收集的证据】
1、现场笔录1份。
2、XX诊所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
3、处方两份。
4、XX诊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XX诊所负责人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6、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7、现场检查照片4幅。
【违法事实认定】
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XX诊所负责人取得的医师执业证、资格证执业类别是公共卫生专业。公共卫生专业是按照“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从群体的角度探索与类疾病和健康相关问题(如社会、心理、环境等因素与疾病和健康的关系),预防疾病的发生,控制疾病的发展。而事实上该诊所负责人,对病人开具了抗生素(注射用头孢唑林钠)处方,并对患者开展了静脉给药治疗的诊疗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违反本条例27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情况】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执行情况】
自觉完全履行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违法事实是否成立;2、适用法律的条款是否得当。
(一)违法事实成立: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诊所内有两名正在接受静脉给药治疗的女性患者,并且有开具的处方签两张,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1具、输液瓶1个、使用后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0.5g×30个。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为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诊所负责人某某对事实予以确认。
(二)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的案情不复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XX诊所在从事对患者静脉给药等诊疗活动,已经超出了核准的诊疗科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裁量合理: XX诊所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因无收费票据,财务记录,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考虑其超诊疗科目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未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要求,综合考虑,属一般情节。经合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XX诊所负责人于2017年7月18日去指定银行缴纳了2000.00元罚款,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建议和思考】
本案为一个体诊所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得到如下启示:
(一)诊所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不能松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规定“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打破了以前的对诊所等机构的地域规划限制,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支持下,诊所增多,基层监督执法机构,受到执法人员、设备及地域的种种原因限制,对诊所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免不及时。但是利用好监督协管这条线,积极培训并指导协管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发挥好前哨和补充作用至关重要。
(二)关键证据的收集及认定
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诊所内有两名正在接受静脉给药治疗的女性患者,并且有开具的处方两张,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1具、输液瓶1个、使用后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0.5g×30个。由此可以认定违规开展诊疗活动证据已经充分。
(三)执业类别为公共卫生,执业范围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认定
公共卫生类别专业,公共卫生专业是按照“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从群体的角度探索与类疾病和健康相关问题(如社会、心理、环境等因素与疾病和健康的关系),预防疾病的发生,控制疾病的发展。该诊所负责人不能开展诊疗活动,不能对病人开具抗生素处方药,更不能进行静脉给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