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XX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201710111030,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卫生执法人员对巴中市XX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美容店内摆放有“腾耀OPT”强脉冲脱毛机一台,在该美容院吧台处存放有顾客档案104本,其中有一曾某的档案资料显示20173月在该店进行过脱毛服务,张某的档案资料显示20174月在该店进行过脱毛服务。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涉案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照。随即对该美容店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并立即展开了相关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该美容店的经营者杨某承认在年初的时候购买了“腾耀OPT”强脉冲脱毛机,当顾客有脱毛需求时,由店内员工尹某为其进行脱毛服务。

二、相关的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1份、经营者杨某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美容店员工尹某询问笔录1份、尹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曾某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巴市卫公证保决【2017】第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巴市卫公证保处【2017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经营者杨某确认的现场拍摄照片7张;

三、处理情况

巴中市XX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由于该店是使用的店内员工尹某为顾客进行高脉冲脱毛,经查尹某无《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属于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即以上所列情形之(二),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的40%70%;……”规定,给予该美容店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2、没收器械(详见物品清单);3、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结案。由于尹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在经营者杨某的安排下为顾客实施高脉冲脱毛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了尹某行政处罚。考虑到尹某没有主观故意,且受经营者杨某安排,不能严谨区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区别,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经营者杨某的违法事实,为固定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事后尹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且承诺不再进行医疗执业活动。本着《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第八条第()项,给予尹某从轻处罚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分析

(一)迅速反应。本案是卫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的,执法人员现场及时搜集证据,对该美容店使用的“腾耀OPT”强脉冲脱毛机及相关顾客档案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拍照,为最终做出行政处罚打下基础。

(二)调查取证。在取得顾客档案的资料后,执法人员从顾客的安全利益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取得了在该美容店进行过强脉冲脱毛治疗的顾客曾某的笔录,为形成完整的案件证据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顾客张某考虑到个人隐私问题未直接出面作证,为案件证据的补充失分不少。

(三)违法所得认定。由于生活美容店普遍没有使用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的仅仅是本店顾客档案,导致执法人员能够在现场收集到收款收据十分有限。在本案中,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有顾客曾某档案上登记脱毛费用为680元,顾客张某档案上登记脱毛费用为760元。经与顾客曾某核实确认为脱毛费用为680元,与顾客档案记录、经营者杨某笔录形成证据链一一对应。张某以个人隐私问题及记不清楚费用为由不愿意出面作证,导致非法所得的直接认定依据不清,故本案仅确认违法所得为680元。

五、结束语

本案是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常见典型案例, 案情相对简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大多数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故意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混为一谈,在生活美容机构内非法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加之消费者不能严格区分哪些是属于生活美容,哪些是属于医疗美容,导致自己在美容消费时接受了非法的医疗美容服务也不能辨别;医学美容涉及个人隐私,绝大部分为女性,大部分不愿意透露真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因此,如没有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很难发现违法线索,且在调查取证上难度极大。上述现象是生活美容行业的一种新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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