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岳池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生的污水未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该院:1.警告;2.罚款柒仟元整(¥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环保督查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的案件,笔者主要针对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讨论和分析:
1.岳池县有部分医疗机构是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前建院的,由于没有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导致此次环保检查不合格。
2.有些医疗机构建立在居民区商住楼,没有管网系统,只能重新建立。
3.有些医疗机构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只要没有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不需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笔者建议:1.政府部门对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前建院的医疗机构能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改、扩建的方式,建立医疗机构内部污水集中处置设施设备。2.针对位处居民商住楼的医疗机构,联系建设部门和居委会,通过与周围居民协商的方式,更换管道,改变现有的管网设置,以便集中处置消毒。3.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的机构,要增强培训,并进行考核,直到能认识到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之后才能排放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