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案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10日,某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员对某酒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于2014年4月30日取得的卫生许可证,一直正常对外营业,酒店大厅及2-18层客房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通风换气,最近一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时间为2014年3月21日,并在2014年4月2日取得合格检测报告。经过进一步调取证据,该酒店在2014年4月30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不能提供酒店与专业清洗机构签订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合同、记录,只能提供2016年6月12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测报告;通过询问该酒店工程部的值班工程师也承认了在这期间未对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故最终认定该酒店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第一项 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第三项 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800元整的行政处罚,已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本案来源于公共场所重大会议卫生保障。总体来看该案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自由裁量得当,程序合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处罚主体认定准确。该酒店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该案主体为酒店。

2.处罚证据充分。本案是一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案,当事人是一个合法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调查取证中,调取了当事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平面示意图、2014年的中央空调清洗服务合同等证据,加上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对违法事实认定具有完整、充分的证明效力。

3.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中涉及的违法事实是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未按规定清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无明确法律责任,但违法了2011年5月实施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本案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依据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及建议】

1.集中式空调系统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中有明确要求,但在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该案在处罚过程中适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该案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在于两年周期的认定,既要兼顾自然年度,还要兼顾检测周期年度,故在界定2年期限要慎重。

    3.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只有强化法制意识,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才能使我们在卫生执法中立于不败之地,以更好的打击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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