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为推进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指导工作,更好的实现行政指导与日常执法监管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新津县大队就强化执法办案领域行政指导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将行政指导应用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使行政指导融入日常执法办案全过程,充分体现卫计行政执法的预防与惩戒、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整顿与规范并重的目的,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的公平性,树立良好的文明的执法形象。
二、执法办案主体
受新津县卫计局委托,新津县大队以“新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医疗卫生执法监督中队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卫生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医疗卫生行政处罚。大队临时交办的其它执法工作。
卫生执法监督一中队、二中队以五津镇南北干道为界。南北干道以西(含南北干道)为一中队辖区,包括所有公共场所、游泳场馆、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二次供水、学校卫生(医务室除外)、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及工业园区A区。所辖乡镇:新平镇、永商镇、安西镇、方兴镇、兴义镇、文井乡。大队临时交办的其它执法工作。
卫生执法监督二中队:五津镇南北干道(含南北干道)以东所有公共场所、游泳场馆、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二次供水、学校卫生(医务室除外)、花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以及工业园区B区。所辖乡镇:花桥镇、花源镇、普兴镇、金华镇、邓双镇。大队临时交办的其它执法工作。
四、工作内容
除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等方面已给社会和权利人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机关要求严查的案件,实行严管重罚外,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实行“无诉不查”、“初错免罚”,原则上以教育规范为主,主要采取行政警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从过去“重罚款、轻预防和监管”的执法方式,到如今的分类分级柔性执法,实现了严格执法与人性和谐的有机统一。
(一)加强案前指导
案前指导,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以前,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项范围内,对发现的有可能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通过提醒、警示、宣传等途径,提前预防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案中指导
案中指导,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将一些告知、宣传、解释等指导手段融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各个环节,增强行政处罚的教育性和说服力,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理。案中指导内容包括:
1.办案过程的告知。包括立案环节中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性质、危害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调查过程中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说服劝导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查清事实;处罚前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内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案件程序合法;作出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逾期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确保案件执行及时到位,妥善办结。
2.处罚结果的说理。应用说理形式处罚决定书,在处罚文书中就办案过程、证据分析、事实认定、申辩听证、法律适用、定性量罚等到内容全面进行分析阐述和论证,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充分接受社会公众对处罚结果的监督,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执法办案人员提高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释疑解惑、知法服罚、自觉纠错、消除危害。
3.轻微违法的告诫。对已经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并且通过现场监督指导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虽然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但应告诫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存在、危害,进一步规范经营,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加强案后指导
案后指导是指在行政处罚以后,将说服、答疑、解释延伸到案件办结后,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原因而再次实施类似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案后指导内容包括:
1.案件回访。由办案机构了解当事人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和经营状况,对受访者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帮助、指导当事人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守法经营。
2.案件答疑。定期举办案件答疑会,邀请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参与,针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调查方法强制措施采用的合理性、处罚依据事实理由的真实性、处罚后就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差异性等问题进行答疑,也可就如何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行为实施行政指导,将集中答疑作为以案说法的良好时机,集中进行解释、普法、纠违。
五、必须坚持原则性
一是依法性。依法性是执法工作原则的首要内容,这里的“依法”不仅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还包括不得违反其他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还必须严格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规范性。执法工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其执法全过程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克服随意性。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这些规定对规范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执法人员必须执行,否则就有可能程序违法。
三是警示性。在执法实践中,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较小、情节较轻、够不上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如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卫生条件较差等问题,虽然够不上处罚条件,但又明显违规,对此,执法人员不能弃之不管,或者给予严惩重处,这都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此时,可以动用警示制度,采取口头或书面告诫的形式给予纠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性。
四是预防性。即将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宣传教育,进而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这就要求把监督关口前移,及时发现被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使其不成为隐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是指导性。实施监督检查除了严格执法,更肩负着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性。要在监督管理和执法的同时,深入地向被检查人宣传卫计法律、法规,管理规范,以及卫生专业知识等,不断使行政相对人增强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减少或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新津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