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开展现制现售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制现售水作为一种新型供水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兴起,逐年增多,主要分布在人群集中居住地。为进一步规范现制现售水经营行为,强化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责任意识,确保广大市民饮水安全,成都市中心城区依据市卫计委2017年现制现售水卫生专项监督抽检计划要求,于5月至10月,对辖区范围内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开展全覆盖的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

    一、主要方法与基本情况

(一)统一部署、全面摸底

各城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辖区内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摸清了辖区街道、居民小区内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点位情况。通过调查统计,全面掌握全市中心城区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及其使用的现制现售水供水设备品牌、种类、数量、应用现场安装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主动培训、明确责任

专项工作开始前,市支队组织各区(市)县开展了本年度重点监督抽检工作开展培训,会上对现制现售水监督抽检工作流程作出统一要求。各城区组织辖区监督员和协管员开展专项工作专题培训,明确专项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要求。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还分别组织辖区内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负责人、供管水人员培训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专项整治内容,强化企业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三)邀约媒体、共同监督

在专项整治期间,市支队联合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金牛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对中心城区居民小区内的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开展了突击检查,在蓉主流媒体也全程参与执法检查,及时报道监督检查情况,共同督促整改落实。

(四)全面覆盖、加大抽检

各中心城区对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管水人员健康证持有、供水设备安装及运转、标签和说明书、开展水质检测、信息公示等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同时按规范要求,对41个现制现售水设备应用现场出水水质开展现场抽检。

(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

通过整治,中心城区对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点位进行了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所有点位供水设备正常运转,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但也发现存在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现制现售水设备、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进行卫生信息公示、未按要求开展水质检测等问题。现场抽检现制现售水设备应用现场出水水质合格率90.2%。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区两级监督机构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问题及建议

    2016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现制现售水这种新型供水方式纳入了卫生监管,提出了规范的卫生要求,为本次专项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此次专项整治发现,成都市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秩序总体较好,出水水质卫生安全状况较好,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的问题

    1.由于现制现售水行业入行门槛低,有些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不强,对索取的卫生许可批件没有辨识能力,使用了无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而不自知。

    2.部分制现售水供水单位对设备的安装、管理、维护和水质检测未达到《办法》要求,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尤其是法规要求的设备安装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和设备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提高了供水单位的经营成本,没有落实到位。

    (二)《办法》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1.对出水水质检测不合格处罚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按照《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但对现制现售水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中的出水水质标准,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存在争议。

    2.《办法》中规定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应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这个视频监控是广义的视频监控,包括天网监控系统,还是狭义的视频监控,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控制范围内的视频监控,办法中未明确。

    3.《办法》中对更换水处理材料就要进行水质检测的规定比较笼统,让基层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对水质检测的要求掌握的标准不统一,有的以更换主要水处理材料为准,有的则包含所有的水处理材料,而且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反映,设备内的粗效过滤更换频率较高,7-15天或过滤15吨左右水更换一次,按此频率开展水质检测的费用大,供水单位难以承担。

    (三)现场执法难度大,执法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现制现售水应用现场采用自动售水方式经营,一般情况下应用现场无管水人员,还有的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不配合,给卫生执法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少数监督员对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监督管理及涉水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经验不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供水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尚不能及时、准确判断。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今后工作中一是对贯彻执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省卫委反映,建议尽快对法规中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解释。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法律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提升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对现制现售水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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