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过程中的思考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万利

 

近年来,集中式消毒餐饮具逐渐成了餐桌上的常客,可以说跟大众的饮食生活密切相关,但是很多顾客往往不愿意选择包装好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这其中隐含着大众对集中式餐饮具的卫生安全问题的不信任。为进一步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行为、提高消毒服务质量、控制疾病的传播、确保餐饮消费安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2017年我大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现状进行了突击专项监督检查。

 一、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目前共有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3,规模均较小,消毒方法主要是使用消毒液进行浸泡清洗,以加热烘干物理消毒法进行清洗消毒。这次突击检查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环境简陋,面积要求达不到,内部空间气味浓烈刺鼻,通风设施欠缺,周边环境状况不佳,缺乏该行业所需要的基本设备设施。

2、消毒效果未进行检验,所采用的消毒灭菌方法和程序未经过验证,出厂消毒餐饮具未经批次检验,没有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也未见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也就是说每批次的餐饮具无法保证是否已经消毒合格和是否在有效期,存在较大的卫生安全隐患。

3、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认为该项工作就跟家里洗碗差不多,部分从从业人员存在未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过期的情况。

二、处理措施

针对我辖区内三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大队高度重视,对威胁群众身体健康的问题严阵以待,针对出厂消毒餐饮具未经批次检验,没有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也未见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的问题,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于三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均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针对整体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弥补了《消毒管理办法》对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管的欠缺。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上位法,应优先于其他下位法使用。

三、案件思考

此次突击专项检查让我有一下几点思考:

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负责人对于消毒概念模糊,重视程度不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自知,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引导进行规范管理化模式。

2、应密切联系县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增加抽检频次,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出具相关抽检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抽检报告及时通报县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形成良性监管,加强从业者的法律法规意识。

3、加强对群众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设置举报投诉电话,让群众参与到监管当中来。

4、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三管齐下,形成良性监管范围。

     5、优先使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形成有效监管。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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