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收集的证据
证据1、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证据2、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已无效)复印件1份1页;
证据3、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4、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
证据5、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彭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6、2017年8月23日对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1页;
证据7、2017年8月23日对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彭X询问笔录1份1页;
证据8、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新办理)复印件1份1页。
违法事实认定:
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违法依据:
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的规定。
处罚依据:
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进行裁量。
处理情况:
对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已完全履行。
讨论分析:
1.违法事实认定
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的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是2013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截止检查当天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延续,且该游泳场所2017年8月7日以来一直在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之规定,该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从2017年8月7日起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其原许可无效,从2017年8月7日起开展游泳经营活动属于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违法主体认定
通过调查取证得知,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取得了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XX;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任主体系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责任人是周XX。
3.自由裁量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且在案发后一周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4.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律意识
本案中攀枝花市XX有限公司原本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且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提醒,但是其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有效期届满前没有及时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导致了本案发生。因此执法部门需加强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公共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要积极进行科学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但对屡教不改仍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