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温明鑫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医院建设中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中,消毒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到医疗效果及病人安危。在新时期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医院的消毒监督管理执法力度,规范医院消毒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直接决定着医院管理质量的优劣,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近期,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了一起医院未正确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件,通过本案分享几点心得体会。
一、具体案情情况
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药房内看见有碘伏消毒液和伊洁士牌75%消毒酒精各一瓶,其中碘伏消毒液规格:500ml/瓶,生产批号:20170119,生产厂家:四川XX有限公司;消毒酒精净含量:500ml,生产厂家:四川省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该卫生院现场不能提供以上两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批件,未进行检查验收。事后经调查核实,该卫生院对本单位购进的碘伏消毒液和伊洁士牌75%消毒酒精消毒产品未索取相应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适用法律及处理情况
该卫生院未正确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卫生院积极整改,事后及时向销售企业索取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报告,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相关规定,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该卫生院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思考与启发
本案中,办案人员很容易引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将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因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对《消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于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本案通过深入思考,举一反三,对我们今后办案法律适用方面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借鉴之处,希望对各位同仁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近年来,因依法治国的需要,我国的法律法规更新、修改都很快,很多人喜欢翻阅一些《XX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等,而那些法律法规汇编具有滞后性,在行政处罚当中很容易使用一些废止了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我们作为一线的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完成任务艰巨的监督执法任务的同时,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更新,与时俱进。既要了解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最新的规范和标准,同时必须观注老旧法规的修改,才能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防止行政处罚中使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行政处罚被撤销、败诉。如2015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已公布施行,如没有及时了解,将造成使用法规错误。
党的“十九大”引领依法治国新时代,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也进入新时期,为更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我们将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护卫健康”的服务理念,突出环节卫生监管的重点,着实提高卫生计生监管执法水平,为保护群众健康权益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