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专门针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进行了规定。在实际卫生执法监督的过程中,运用此《办法》存在一些困惑和纠结,现就笔者的理解和大家一起探讨。
困惑一:哪些场所的控烟工作应属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界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部分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我们梳理了一下这些公共场所,应该是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美容美发场所、公共沐浴场所和住宿场所。
困惑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否专指本办法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而在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和上面场所能对应的公共场所为:候诊室、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
笔者认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不光只是它们的候诊室,还应包括它们的室内区域(不管有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甚至还包括室外区域。而此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也不是光指候诊室或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室内区域。此处的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不应只指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论呢?
首先,我们从本办法的立法者的立法角度来看。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不光规定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还规定中小学校、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禁止吸烟,而在本办法第二条的公共场所界定中只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和此相对应。上述这些场所的共同特点是未成年人聚集地,立法者是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基点,制定本法条。并不会区分这些场所有无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而是这些场所是否聚集未成年人。本办法立法者此点立法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立法者是想杜绝此种现象出现,所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指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不光指它们的候诊室,应是指的整个医疗机构区域(包括室内外)。
同时,立法者可能还参考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该决定中明确阐明了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目标。本办法制定实施的时间也正好是2011年,本办法立法者按照该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法条,所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是广义的室内区域,也不应区分有无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其次,我们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如果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甲、乙类公共场所范围内的话,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第(一)和第(二)项中所列明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对应的是本办法第二条乙类公共场所界定的只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学校教学生活场所。那为什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还要分成两项来分别列举呢?并且第(二)项还要明确的描述是室内区域而第(一)项却不作此描述呢?说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第(一)项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整个学校区域,包括室内外。同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第(三)项中的妇幼保健院(所)和儿童医院也是指的整个区域,包括室内外。最终能够推论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条中的公共场所不是同一所指,第二十四条的共公共场所更加广义,趋向于公众场所的意义,大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甲、乙类公共场所。
最后,我们再从《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本身来探讨一下。本办法的第三条原文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这一条是在本办法第一章总则内,第二章的题目是卫生管理,第三章的题目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第四章的题目是卫生监督,第五章的题目是法律责任,第六章的题目是附则。为什么第三条只有卫生管理(对应第二章),而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对应第三章)呢?我们是该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归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呢?还是不归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呢?
以上表述,只是笔者的一种主观臆测、推断和旁证。且可能并不适用于法律优位原则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并无实质上的冲突。
展望:国家或我省尽快颁布一份关于控烟的特别法规,或者省政府能够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微小瑕疵进行修补和明确。
(金堂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