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3日,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合江县xx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江县xx镇卫生院放射科工作场所及操作场所未见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放射科工作人员朱xx不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及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放射科诊断桌上放有一本放射科检查登记本,封面单位一栏写有合江县xx镇卫生院,登记日期为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5月3日,登记内容有: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送检医生、检查日期、检查部位、检查结果、初步诊断、检查医生等,其中2017年5月3日登记有黄X、陈XX、张X等三人的检查登记记录。
经过对法定代表人胡XX,放射科工作人员朱XX的询问得知:原来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在搬家的时候弄丢了,没有再重新配备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在X线检查中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就没有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患者陈XX的询问得知在X线检查过程中未使用防护用品。
【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1份;
2、法定代表人胡XX《询问笔录》1份;
3、放射科工作人员朱XX《询问笔录》1份;
4、患者陈XX《询问笔录》1份;
5、合江县xx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法定代表人胡XX,放射科工作人员朱XX、患者陈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合江县xx镇卫生院放射科检查登记本1本;
8、现场检查照片3张。
【违反的法律法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及执行情况】
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执行情况:完全履行。
【分析与讨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未在x射线影像诊断场所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案件。虽然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无放射科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在X线检查时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击现场,但合江县xx镇卫生院不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及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而且检查当日射科检查登记本上登记了受检人员,结合对放射科工作人朱XX的询问,对法定代表人胡XX的询问了解放射科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并对患者黄X进行询问了解X线检查过程中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该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已经配备了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但是仍然有少数医疗机构对放射防护工作不重视,法律意识不强。医疗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配备齐全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粘贴温馨小提示提示患者使用防护用品,充分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