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件事实

    2017年4月20日,X市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在王XX的陪同下,对X市X乡X街X号门市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门市内设有观察床、药柜、听诊器及药品若干,另外发现有2017年3月10日——2017年4月20日医师签名均为“王XX”的患者处方笺16份。收费金额共计174.5元。王XX现场出示了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但其现场无法出示该诊疗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随后,卫生监督员对王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XX承认他在X乡X街X号门市给病人看病,但此门市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监督员在门市内发现的系列药品和器具是王XX用来给病人诊断和开药用的。现场发现医师签名为“王XX”的16份处方笺均是王XX自己开具并签名。

    二、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王XX在X市X乡X街X号门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7年6月19日,经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决定,对王XX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74.5元(大写:壹佰柒拾肆元伍角)和盒装药品共47盒、瓶装药品共61瓶、袋装药品共5袋及听诊器1具,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同事,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卫医罚〔2017〕X号)。

2017年6月26日,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王XX,王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1)该门市分左右两间,面积约40平方米,进门右侧房间内侧设有观察床2张,外侧摆放有药柜2个,药柜内摆放有阿者洛韦片、格列齐特片、云南白药胶囊等盒装药品共47盒;另有复方丹参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瓶装药品共61瓶;还有复方板蓝根颗粒、复方氨酚那敏颗粒等袋装药品共5袋。(有照片2张为证)(2)该门市右侧房间中临左侧的药柜上摆放有听诊器1具,另外在桌面上发现有2017年3月10日——2017年4月20日患者处方笺共16份,医师签名均为“王XX”。收费金额共计174.5元。(有照片1张为证)(3)王XX现场出示了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但其现场无法出示该诊疗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卫生监督员随后对王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XX承认他于2016年5月开始在X乡X街X号门市给病人看病,但此门市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监督员在门市内发现的系列药品和器具是王XX用来给病人诊断和开药用的。现场发现医师签名为“王XX”的16份处方笺均是王XX自己开具并签名,收费金额也是他自己算的。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第一条“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二)罚款数额标准应当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3、鉴于王XX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诚心整改,案件查办之日立即关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选择一般裁量(最高罚款数额的40%),给予王XX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办案体会

历年来,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不仅给老百姓的健康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不利于卫生行业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不明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知晓本行为违法,但仍抱着不会被查处的侥幸心理开展诊疗活动。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减少此类现象,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个人领取个人执业相关证书及相关证书年检前,要统一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不仅涉及卫生专业技术知识,还应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同时要做好对老百姓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在无证无资质的医师或机构处看病的隐患。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应整合资源,合理配置,调用充足人力物力,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对明知故犯及拒不改正者,要加重处罚,绝不手软。只有宣传和惩处双管齐下,才能事半功倍,减少甚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简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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