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供水活动案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1月18日,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邓X、郑X在XX学校副校长XX的陪同下对该校进行现场检查:1、该校自掘一口井在初中部操场旁上梯子左侧铁门加锁防护用于在校学生生活用水和食堂用水;2、现场检查中该校自建井水正在用于学校生活饮用水使用,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3、现场检查该校住校学生41人,现场未发现洗澡专用设施。

    经过11月28日对XX学校安办主任XX的调查询问和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的核查,证实该校自建3口井其中1口井水用于在校学生洗漱和食堂食品加工用水期间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供水活动,且未向41名住校生提供洗澡设施。

    二、法律适用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XX学校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供水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XX学校未向41名住校生提供洗澡卫生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6年12月30日,经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决定,对XX学校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整,同时,制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卫学罚【2017】X号)。

    2017年1月3日,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学校,该校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通过现场笔录(1份,共1页)、调取证据清单(2份,共2页)、戢XX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2张),证实该校存在的违法事实;

    2、通过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戢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校主体资质和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二)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按新法优于旧法,依据新颁布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之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XX学校未向住校生提供洗澡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之规定,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之规定,卫生监督员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建议给予该校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1、从轻原则:鉴于该校所在乡镇没有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而当地城市供水单位(xx水务有限公司)管道已安装到该场镇学校已作出用水安排由于供水还未开通学校又有住校学生必须解决在校学生食宿问题所以学校自建了供水设施打了三口井分别按要求使用其中1口用于学生洗漱、食堂的井水加强了消毒管理水质也进行了检测出具了近期检测合格报告:《简疾(水)检(2016)105号》(2016年9月28日)并在队监督检查后,立即落实整改,在案件办理期间已完善相关证照手续,积极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从轻原则,

    2、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为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之规定,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划分处罚阶次);”之规定,建议对XX学校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供水活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肆仟园整)的行政处罚;XX学校未向住校生提供洗澡设施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最后两案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XX学校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 肆仟园整)的行政处罚。

    五、办案体会

    1、监管多样化:新“《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监督和处罚情形增多,如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缺失或未正常运转、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等,这有利于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更有利规范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

    2、重视并细化现场证据收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供管水人员无健康证、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情形,与证照和检测报告等直接相关,证据收集相对简单。而像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缺失或未正常运转、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等违法情形,证据容易灭失,必须注意在现场笔录中有重点的细致描述,拍摄多组照片,做相应询问笔录,必要时提取物证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现场违法情况;

    3、强化水质检测:生活饮用水严格卫生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水质达标,因此必须强化供水单位自觉按规定开展水质自检,及时报送水质检测材料的意识;

    4、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培训:对符合“供水单位”定义的学校(幼儿园)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培训。特别是“新办法”对日常卫生管理和日常水质监测要求提高,应该加强相应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供水单位的意识,使其更加重视日常管理和水质检测;

5、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和行政处罚力度,将存在问题单位及处罚情况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视,推动问题的改进。

(简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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