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4日,新都区卫计局执法大队朱某某和苏某某按照今年“双随机、一公开”国抽的安排,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川家具大道0号的四川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游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游泳场所正在正常营业,现场检查该游泳场所的各项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等均未发现问题,执法人员按照今年国抽对公共场所监督抽检的要求,委托四川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有资质的三方公司)对该游泳场所游泳池池水和强制浸脚池池水进行抽样检测。2017年7月13日区卫计局收到四川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某(Y)检[2017]0178号),检测结伦:所检卫生指标中游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游离性余氯是消毒效果的评价指标)。区卫计局将检测结果告知(新卫公检告〔2017〕62号)四川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四川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池水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
一、违反条款: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处罚条款: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三、行政自由裁量:
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违法情节、处罚种类、裁量幅度作了具体规定的,裁量标准从其规定。《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该游泳场所收到检测报告后也立即进行了整改,没有法定从重或从轻的情节。
四、处罚执行结果:
经调查取证结束,最后合议后一致决定给予四川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没有意见,自觉履行。同时新都区卫计局也及时的将该游泳场所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在卫计局卫生信息网进行了公示。
[办案体会]
本案是新都区卫计局今年一起典型的实施“双随机”抽查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双随机、一公开”是一种新的监管模式。今年“双随机、一公开”新都区卫计局监管的2000多家对象,“国抽”和“省抽”共抽到142家,而且明确规定了对抽到的单位,涉及的顾客公用品,健康场所和健康产品等均要实施抽样检测。往年的日常监督检查,可能更多是浮于表象,最多实施了现场快检(现场快检是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一种手段,而不能做为直接证据使用)。因为今年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并明确了方式和方法,我们才在监管执法中深层次的发现了被监管单位还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在该案查办中,因为是抽检游泳池水不合格,检测的机构也是有法定资质,当事人也就无理可驳,只好自觉履行。
查处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公正、公平而且严格的执行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几起类似的案件在查办的过程也都得以顺利实施,相对人也无异议。其次当检测报告出来,发现游泳场所的池水不合格时,卫计局首先是责令该游泳场所加大对游泳池水的消毒,并且要求其立即委托有资质的三方公司进行检测,合格后再予以开放。这也是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中,一值秉承的教育规范当事人行为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罚款而处罚。
[案件查处相关证据]
1.四川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四川省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负责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现场笔录1份(2017-313);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17-62);
8.四川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册共46页;
9.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四川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协议》1份;
10.四川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某(Y)检[2017]0178号);
11.四川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取件登记表》复印件1份;
12.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1份(新卫公检告〔2017〕62号);
13.现场拍摄照片4张;
14、责令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新都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