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法律修改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20171013,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市某医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发现:在该院体检科发现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童某等15名职业病接触危害因素为噪声的职业健康检查表15份和罗某一名职业病接触危害因素为X射线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一份,体检时间为:20174222017722。而该院提供的《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副本上批准检查项目没有噪声和X射线;20171020对该院业务副院长王某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了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核实了该院收取了上述16名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费1000元。在询问中也了解到该院为什么会超出批准范围开展噪声和X射线的职业健康检查,因该院于20176月份通过了新增噪声和X射线项目的现场验收,以为就可以开展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了,从该院后来提供的新的《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批准时间:2017823)证实了该说法,该案于1020立案,1023案件调查终结。

二、处理结果:

通过现场调取的证据以及询问笔录,该院超出《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接触危害因素为噪声和外照射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收取体检费人民币1000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2017115《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某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115日前对该院还未作出具体行政处罚。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711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了修改(删除第八十条的职业健康检查),上述行为已无相应处罚条款。对于法律修改后,对修改前违法尚未处理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故按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宗旨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上述行为不应予处罚。最后经合议委员会合议后建议对该院的上述行为不予处罚,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同意,该案不予处罚并结案。

三、办案体会:

这是我市首例因法律修改,立案后不予处罚的案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恰逢新旧法律交替,在未作出具体行政处罚之前,相关的法律条款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条款,对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已无相应处罚条款,按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宗旨,理应不予以处罚。如果我们执法人员未关注相关的法律修正,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易处于不利境地。故随时关注法律更新,尤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方能确保依法执法。

四、法律链接:

(一)法律修改后,对修改前违法尚未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规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二)《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原: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原: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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