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并经过合议,认定医院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因此决定对医院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村卫生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鉴于该村卫生室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贴出告示停用B超诊断检查,因此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
【思考建议】
基层特别是乡镇一级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较普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处罚金额较小,违法情节的轻重又不太好认定,因此加大处罚力度对预防当事人再次违法显得非常很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