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黄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0-11-18 23:53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5101020分,我大队接一群众电话举报称乐至县XX乡有一非法行医人员黄XX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 2017年5月11955分至1101分,我大队监督人员对乐至县XX乡黄XX家中的诊疗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黄XX家中有氯化钠注射液四瓶葡萄糖注射液五拾玖瓶,西药若干。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7512立案。经调查,黄XX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询问黄XX承认平时在家中为村民诊病和配药,并收取诊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县卫计局决定给予黄XX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合议,201774,县卫计局向当事人XX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黄XX放弃陈述和申辩。2017711,县卫计局向XX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其1. 没收药品56kg;2、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711,当事人XX自觉完全执行处罚。该案2017711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根据投诉人举报的内容和线索,发现黄XX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县卫计局依法给予黄XX罚款、没收器械以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非法医疗活动存在隐蔽性,而基层执法人员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管理的区域又很广,所以在一般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很难发现,使得其成为卫生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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