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基本情况:
二、争议焦点: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此案罚款金额不好确定。乐至县XX乡卫生院提出他们平时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积极整改,请求从轻处罚。考虑到这次发现问题的处方笺有四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该卫生院医师唐XX有重新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因此给予了乐至县XX乡卫生院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组织人员对该案件进行合议。认定乐至县XX乡卫生院使用医师彭XX和唐XX独立开具有注射用头孢克肟和头孢他啶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规定。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由于该卫生院有放纵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和医师唐XX有重新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因此决定责令该卫生院立即改正,并处以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报请县卫生局负责人审核。于2017年5月5日向乐至县XX乡卫生院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法律救济途径。该卫生院于2017年5月5日放弃陈述与申辩。2017年5月8日乐至县卫生计生局向乐至县XX乡卫生院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至县XX乡卫生院于2017年5月8日自觉履行处罚内容,案件于2017年5月19日结案。
四、编者后语:
此案对乐至县XX乡卫生院处罚的依据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对医师彭XX和唐XX处罚的依据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案只对乐至县XX乡卫生院进行了处罚,并未对医师彭XX和唐XX进行处罚,未能对其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