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213日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丰禾镇新民巷李某开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经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两名监督员调查发现:一是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该场所负责人李某能提供A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注册A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是现场有一患者邓某正接受输液治疗。四是该场所一操作台上有使用过注射器一具、医用绵纤6根、酒精一瓶、碘伏一瓶、剪刀和镊子各一把。操作台下面废弃输液瓶25个。

经一系列调查查明,李某2015年以来,一直在该场所从事乡村医疗活动,2016年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曾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李某回原A村执业。李某也承认2017120日、213日因患者邓某气喘、心慌等症状来该场所接受施药、输液治疗。经查,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持有A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李某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经合议,给予该场所行政处罚7000元人民币,对李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回原村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该案于2017730日完全履行,已结案

【收集的证据】

一、        现场检查笔录。

二、        当事人李某,患者邓某询问笔录。

三、        调取李某A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        开展诊疗活动听诊器、血压计、医用剪刀、镊子、医用绵纤、酒精等

五、        相关照片6

【违法事实认定】

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李某未变更注册地点异地执业。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理。

【处理情况】

给予该场所行政处罚7000元人民币,对李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回原村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乡村医生异地执业案。案情看似简单但以下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        法律适用。根据本案查明的违法事实:李某在丰禾新民巷一门市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场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        本案不足之处在于对李某开展非法行医调查取证中,其非法所得未进行查证,对查获的医疗器械未进行没收。

三、        李某非法行医时间较长,2016年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曾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李某回原A村执业。再次下发监督意见书仍按警告、责令回原执业地点执业有不妥不处,李某行为若已构成非医师行医行为,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关于乡村医生异地执业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形式:一是乡村医生未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范畴,经考核未录用,但至今仍恃有乡村医生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二是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范畴的乡村医生多数在场镇居住,以药店为幌子异地开展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部门是否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通过资质评价和考核认定授予相应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明确乡村医生身份,进一步稳定农村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凡对不具备资格人员行医应严格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李某非法行医行为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下发监督意见书进行了处理,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人认为应首先对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变更,同时对执业人员变更执业注册。本案李某从2015年以来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更谈不上变更执业注册,而一直擅自在该场所非法行医,应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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