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区中医医院违反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件事实

2017年4月,成都市卫计委对全市中医院进行医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某区中医医院有两项违反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卫计委对该院依法进行了查处。

(一)某区中医医院违反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

2017年4月17日,卫生监督员在对成都市区中医医院的检查中发现,该院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并落实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经查阅档案资料,发现该院一直存在这一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曾在2017年1月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但该院直至2017年4月第二次监督检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重”裁量。结合这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从重处罚。

(二)某区中医医院临床用血的储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017年4月17日,卫生监督员在对该院检查中发现,其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人工监控,每日温度记录均为4次,时间分别为08:00、12:00、18:00、22:00,不符合《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中“4.2.1 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人工监控时,应至少每4h监测温度1次”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应按照“一般处罚”的裁量幅度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并结合其违法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一般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说明理由

(一)主体适格

本案当事人是成都市某区中医医院,该院依法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院的上述资质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适格主体,并确认了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该院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立案后,执法人员充分调取相关书证、固定物证、制作现场笔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本案共收集各类证据39份,证据形式包括现场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等6种,执法人员认真梳理证据材料,制作了证据目录和证据分组。全部证据分为3组,分别证明主体资格证据、第一项违法行为证据、第二项违法行为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经审查,本案调取的证据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具有证据力,且证据件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全部予以采信。

(三)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权行使得当

本案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调整的主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临床用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本案依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每一个违法行为都独立分析和裁量,决定一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另一项违法行为一般幅度处罚,做到了依法裁量、合理行政。

(四)程序正当,落实重大行政决定法律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

本案当事人是非营利医疗机构,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达到了“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市卫计委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定法律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在案件合议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随后,召集相关处室进行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讨论,作出维持原处罚建议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市卫计委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后,经审批,市卫计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觉履行,本案现已结案。

三、办案体会

(一)“从重处罚”依法依规

本案对当事人“违反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从重处罚”的裁量幅度给予行政处罚,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临床用血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临床用血管理是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该院建立的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不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制度上就无法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也未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总体来说,该院临床用血管理处于混乱无序状况。监督员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依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对此拒不执行,截至监督员复查时为止仍未整改,其情形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因此,在综合考量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后,依法依规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裁量决定。

“自由裁量”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环节,但“自由裁量”不等于随意裁量,必须在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裁量,裁量结果应当与违法事实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是的行政处罚符合“合理性”原则。本案的“自由裁量”环节遵守了省、市相关裁量规定,最终作出了“罪罚相当”的处罚决定,既维护了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威严,又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精神。

(二)“责令整改”有始有终

本案的发现,源自于随机抽查,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立即依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在三个月后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复查,最终发现了该院“违反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这一违法事实。本案的发现,既有其偶然因素,也有其必然因素:偶然在于随机抽查的随机性;必然则在于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后,监督员锲而不舍、热真细致的复查。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需要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人员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来为医疗卫生事业依法、有序发展保驾护航。“责令整改”后不是就此罢休,而是有始有终开展复查,正是这种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的一个缩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正可谓“雄关漫道真如铁”,但是秉持这样一种热情和责任心,定能“而今迈步从头越”!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