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中医药事管理的规定逾期不改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件事实

2017年3月1日,卫生监督员对成都某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设置的成都某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进行医疗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院有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卫计委对该院依法进行了查处。

(一)某医院负责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

某医院为二级乙等医院,该院负责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李某、杨某二人的药学专业资格级别为中药学初级(师),不符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的规定。经查,发现该院一直存在这一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曾在2017年1月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但该院在具备立即整改的条件下,始终未进行整改,直至2017年3月第二次监督检查时仍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

某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这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二)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某医院的医师徐某、高某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具了“美洛西林/舒巴坦”(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某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这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某医院药房工作人员李某的药学专业的资格级别仅为中药学初级(士),却多带带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等规定。

某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这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28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说明理由

(一)主体适格

本案当事人是成都某中医医院,该院依法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依法成立的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院的上述资质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适格主体,并确认了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该院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立案后,执法人员充分调取相关书证、固定物证、制作现场笔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本案共收集各类证据42份,证据形式包括现场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等6种,执法人员认真梳理证据材料,制作了证据目录和证据分组。全部证据分为4组,分别证明主体资格证据、第一项违法行为证据、第二项违法行为证据、第三项违法行为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经审查,本案调取的证据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具有证据力,且证据件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全部予以采信。

(三)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权行使得当

本案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调整的主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本案依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每一个违法行为都独立分析和裁量,做到了依法裁量、合理行政。

(四)程序正当

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市卫计委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办案体会

(一)提升卫生监督的威慑力

2016年11月1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至此,“医疗质量管理”正式纳入到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范畴。《办法》以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为主线,触及到了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诸多内容,灵活运用《办法》能加大执法力度,提升卫生监督对医疗机构监管的威慑力。本案中,该院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人员仅具备初级职称,不符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在《办法》出台以前,执法部门只能对其下达监督意见书,医院整改力度不大,执法力度不够。《办法》出台以后,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配合《办法》,可以在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的时候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则给予行政处罚。这样既指导了医院规范执业,又对违法行为实施了有力的行政处罚,达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

(二)善用兜底条款

《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处罚情形是“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该项囊括了除该条规定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外的所有与《办法》规定不符的情形,因此又被俗称为“兜底条款”。善用兜底条款,可以大大扩展《办法》的应用范围。本案即是运用兜底条款的成功案例,通过《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与《办法》相应条款联合运用,将不符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情形转化为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最终依据兜底条款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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