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王晖

[案情介绍]

2016××日,绵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一推拿按摩店检查时发现:该按摩店诊断桌上有处方医师署名为米某的中药处方四张,当事人米某现场未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医师执业证、资格证。经立案进一步调查核实取证,证实米某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但其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在一周左右。米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生政法发[2015]81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案件程序方面。此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等程序,在案件办理的流程、审批及时限等方面是符合要求的。

二、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方面。本案对违法事实的确认主要是依据现场检查发现的四张处方以及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此案由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询问笔录在认定违法事实中起了极其关键作用。

三、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部分。本案既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执法人员合议讨论,认为此案中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七条进行处罚更为妥当,主要是依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之规定。当事人能在案发后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是比较合理的。

[思考建议]

此类案件在我们接到的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督中屡见不鲜,由于此案现场发现的证据相当少,仅四张处方,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曾经作为某医院一名医务工作者的积极配合,主动叙述其违法经过,我们可能在违法事实认定方面较为困难,使执法办案陷于被动,不能完全给无证行医有力打击。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实际办案中,要努力创造对办案、取证有利的因素。在按摩店行医,违法行为较为隐避,为避免收集证据不充分,执法人员可先行暗访,待违法行为明显出现,通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现场录音、录像,并收集就医者证言,再采集有关医疗文书一起作为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办案就更加有利。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