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2日,某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有限公司设立的某医院病历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部分患者门诊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医院未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的问题,因此某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医院于2017年3月7日前整改到位。2017年4月20日,某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院病历进行复查时,再次发现:1、在该医院一楼八诊室内有患者罗某(2017年4月14日)的门诊病历一份(12页),门诊病历首页上实验室及其辅助检查记录为“见附页”;2、 在该医院一楼二诊室内有患者甘某某(2017年4月18日)的门诊病历一份(18页),门诊病历首页上实验室及其辅助检查记录为“附后”。上述两份病历书写仍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调取证据包括:(证据一组)1.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1.3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4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授权委托人王某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5某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二组)2.1 2017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2 2017年4月25日王某询问笔录1份;2.3 2017年4月14日罗某、2017年4月18日甘某某门诊病历各1份。
相关法律法规:
某医院有限公司未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
处罚情况:
给予某医院有限公司一般裁量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一、 主体方面
某医院有限公司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为某医院有限公司,因此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应当为某医院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及证据认定方面
某医院有限公司未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有某医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授权委托王某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某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7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7年4月25日王某询问笔录1份; 2017年4月14日罗某、2017年4月18日甘某某门诊病历各1份为证。
本案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思考建议】
1、执法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学习,并在日常监督中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认识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
2、改进调查取证方式,增加证据种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拘泥于形式,充分利用法律认可的证据类型的多样性,尽可能多的使用各种取证方法收集证据。第一,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有“现场意识”。因为大多数的证据都可以在现场直接获得并且这类证据的证据效力很强。第二,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取证手段进行取证。
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面对的是技术含量高,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环境,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很高的要求,基层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有限,应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成都市青羊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