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 案件事实

2017年5月4日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楼游泳馆内有3人(1人在游泳池内游泳;1人在躺椅上休息;1人在游泳池边行走),3人均穿着泳衣。(2)游泳馆服务台有3名工作人员,有游泳衣、游泳裤、游泳圈等游泳用具出售,还有一块游泳池水质公示栏(日期2017年5月4日)。(3)该游泳馆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7年5月17日,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卫生监督一科负责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进行调查。

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赵某某、黎某办理此案。2017年5月4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游泳馆负责人张某某和游泳馆领班简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17年5月5日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业主总经理韩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成都某酒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简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韩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劳动合同复印件、成都某酒店分公司健身中心会员登记表复印件、已确认现场拍摄照片5张等材料。2017年5月18日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成都某酒店分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成都某酒店分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22日,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与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7年5月23日,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2017年5月24日,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成都某酒店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蒲卫公罚告【2017】001号),告知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成都某酒店分公司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 法律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7年5月24日经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成都某酒店分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四川省蒲江县县直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卫公罚【2017】001号)。

    2017年5月24日下午,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法人被委托人王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案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成都某酒店分公司对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成都某酒店分公司违法事实、性质。

成都某酒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成都某酒店分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业主总经理、游泳馆负责人和游泳馆领班的《询问笔录》、已确认现场拍摄照片5张、现场检查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简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韩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劳动合同复印件、成都某酒店分公司健身中心会员登记表复印件,证明成都某酒店分公司的违法行为。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成都某酒店分公司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的规定,本案无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因此给予一般处罚即罚款金额按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三个阶次的中间阶次确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三千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成都某酒店分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成都市卫计委或蒲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蒲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心得体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需求的提高,室内游泳馆逐步增多,室内游泳馆不同于室外游泳场所,室内游泳馆开放时间更长,所以我们更要下大力气、保持常态化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室内游泳馆卫生安全。

 

(蒲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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