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1. 案情介绍

    20171017日上午1130区卫计局卫计监督员杨XX和杨XX对某镇某街进行巡查时发现某街158号右侧门市内有一牙椅,桌子上摆放有若干口腔医疗器械,在桌子抽屉里发现2本口腔门诊记录本(成都亚鑫义齿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杨XX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1对杨XX做了询问笔录,了解为杨XX口腔执业医师,现注册在乐山市某口腔门诊部。并承认他从20175月开始租了某镇某街158号右侧一个门市为熟人治疗牙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发现的口腔门诊记录本是他给人医过牙齿的记录,并在上记录了获得收入3290元。

二、相关证据

1201710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

2、对杨XX询问笔录1份;

3、编号为:五卫证保决2017--0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和编号为:五卫证保处2017-0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4编号为:五卫计医监2017-C-605号的的监督意见书1份;

5、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杨XX《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杨XX《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8、口腔门诊记录本(成都亚鑫义齿技术有限公司)2

三、处理情况

杨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三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量权实施规则》,当事人配合卫计部门调查并积极提供记录本上人员的信息,违法情形属于从轻,予以: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3290元;3、处以三千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情况

XX2017119日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到五通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当即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6119日自觉履行缴款义务。

五、本案简析

本案的需处罚的要点有2个,一是在杨XX非法行医中非法所得的认定,二是对杨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处以罚款的金额。

(一)、在杨XX非法行医中非法所得的认定:

20171017日上午1130区卫计局卫计监督员在杨XX非法行医的场所的桌子抽屉里发现有2本口腔门诊记录本(成都亚鑫义齿技术有限公司)。“记录本一”上24页共记录了126人次的诊疗记录,在该记录本上最后一页中杨XX注明是2015年至2016年在乐山某口腔门诊部开展诊疗活动所写的诊疗记录,卫计监督员随机抽取了3人了解情况,3人均回答是在乐山深港治疗的牙齿。在“记录本二”上23页,共记录108人次的诊疗记录,在第21页上杨XX记录20175月开始在五通桥诊疗记录,对杨XX作询问笔录,他也承认21页至23页是他从2017521日至20171014日在五通桥跃进街的诊疗记录,共诊治16人收取人民币3290元。区卫计监督员对“记录本二”前20页记录中随机抽取2人了解情况,2人均回答是在乐山某口腔门诊部治疗的牙齿。对第21页至23页中随机抽取一人电话询问,回答是在五通桥某街杨XX那里治疗的牙齿。综上可以确定杨XX是从2017521日开始在五通桥区XX街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获取非法收入3290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七条第二款应予以1、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3290

(二)处以罚款的金额

XX是在2017521日至20171017日开始在五通桥区竹根镇跃进街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杨XX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卫计部门调查并积极提供记录本上人员的信息,使监督员能在短时间内认定其非法所得。参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量权实施规则》违法情形属于从轻,处以3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给予杨XX责令停止开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290;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恰当的,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