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某卫生院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案
【案例简介】某卫生院放射科对何某进行胸部正侧位DR检查时,影像图片显示未对何某的甲状腺进行防护。
【案例过程】2017年07月24日,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某中心卫生院副院长陪同下,对该院放射科检查时,在操作间内操作台上的电脑中随机抽取了患者何某的胸部正侧位DR影像图片,该图片显示未对何某的颈部进行屏蔽防护。根据《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6.6“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部位的受照。”的要求,结合患者何某的DR影像资料可知该患者影像资料显示出的暴露部位甲状腺未受到屏蔽防护。综上,某中心卫生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对某卫生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结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内容已完全履行。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中的对患者的个人防护。此案中对患者进行胸部正侧位DR成像,拍胸片的检查目的在于观察心肺情况,而甲状腺是肺的邻近放射敏感部位,在临床中,因戴铅围脖会遮蔽肺尖成像,为便于观察肺尖情况,临床影像医生对患者进行影像检查时,不对受检者的颈部进行防护。这种情况不仅在该卫生院存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多数医疗机构仍缺乏安全和健康意识,未配备或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却不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