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某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某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例简介】某门诊部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到该门诊部的杨××在外科门诊为患者刘某、王某和温某开展诊疗活动,开具5张处方笺;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刘×在B超为患者出具超声影像诊断报告。故该门诊疗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案。

【案例过程】20170703日下午,某区卫生监督员在该门诊部法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发现:一、一楼大厅进门左侧标识为“外科、男科”的诊室内有一名着白大褂胸牌名为杨××的工作人员。诊断桌上有一本门诊逐日登记,71日至3日共有刘某、王某、温某三位患者的诊疗记录;二、一楼药房发现刘某、王某、温某三位患者71日至3日的处方笺5张,医师签名为袁某; 三、二楼超声室发现超声应用报告单,超声号1947,检查时间2017-06-14 15:00,诊断医师签字为刘×;四、杨××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赤壁博爱门诊部;刘×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类别为放射医学技术,刘×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经调查,该门诊部使用未经注册变更的杨××从事诊疗活动,属使用非卫生执术人员;根据《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中”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注册医师;”的要求,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刘×出具超声影像报告,亦属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针对杨××、刘×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故该门诊部存在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本案中某门诊部任用杨××、刘×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存在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给予该门诊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结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正确,程序合法,责罚相当,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即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本案中关于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适用。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中,明确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杨××是执业医师,在该门诊部从事诊部活动时间尚短,仅为3名患者进行了诊疗,且杨××在被发现问题后,立即对执业地点进行了变更。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类别为放射医学技术,按要求,刘×仅能对影像报告进行描述,不能出具诊断报告,事后,刘×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在处罚条款中,可以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鉴于门诊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该门诊部使用的两个非卫生技术人员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故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未吊销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该门诊部作为重要监管相对人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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