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例评析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7725日,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该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卫生监督员于725日进行了立案,以“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为由,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通过合议,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725日,卫生监督员向某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院主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728日,卫生监督员向该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8日该院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情评析】

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

一、在该案履行结案后,卫生监督员又对某医院进行了现场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存在转移、藏匿、销毁证据的可能性,故监督员要及时从多角度拍照固定证据,并及时打印请当事人签字确认,此外运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的影像资料也是极其重要的证据。

三、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得当。该院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大队201745日对该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当场对该院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并责令立即整改,该院逾期不改正,故应当给予该院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院在本案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卫计部门,7月25日当天立即进行了整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该院从轻处罚,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了警告并罚款5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卫生监督员现场未制作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导致案卷部分证据不充分。

【思考建议】

医疗废物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损伤性物质,甚至可能会有放射性和化学性物质,因此如果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可能引起疾病传播,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医学飞速发展,医疗水平突飞猛进,大众的健康意识、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个别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不够重视,个别地方医疗废物处理能力没有相应跟上,尤其是个别小诊所自认为产生的医疗废物少,不会出问题而忽视对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加强医疗废物处理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保障百姓健康、为百姓谋福祉的务实举措。各部门应加强联动协作,加强医疗废物处理能力建设,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共同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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