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XX镇中心卫生院新安装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投入使用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

XX镇中心卫生院新安装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投入使用案

【案情介绍】

201789XX县卫生计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XX镇中心卫生院长康某的陪同下,对该医院放射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放射科新安装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做了现场笔录,同时调取XX镇中心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此案于当日立案,立案当天执法人员对XX中心卫生院院长康某、放射科医师李某进行了询问和情况了解,二人均承认医院放射科确系于201783新安装的DR设备未经检测就投入了使用,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经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该中心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按时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思考与建议】

本案是一起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经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擅自使用新放射诊疗设备的典型案例。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放射医学的进一步发展,新的射线装置不断涌现,加之人们对自身健康越来越重视,很多医疗机构陈旧的放射设备已不能满足患者需求,引进或更换新的射线装置频繁。虽然卫生执法部门会定期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知识培训,并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自身管理制度缺乏,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放射检查结果作为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之一,越来越被重视,在放射医学日渐繁荣的今天,尤其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提升放射知识培训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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