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政处罚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件事实

2017年6月21日,接群众张XX投诉“XX区XX路XX广场X座1426号XX医疗整形美容院内的医生无证行医”,并提供了她本人在XX医疗美容诊所手术室拍摄的视频后。XX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XX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房屋所有权证书》地址是XX市XX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X楼1416、1417号,因物业贴门牌时错贴成了1426,所以投诉人投诉XX医疗整形美容院的地址是在XX区XX路XX广场X座1426号。

执法人员将视频中的关键内容进行截屏打印,由视频中涉及的人物王XX、姜XX、王X确认视频内容的真实性。通过指认及询问,将群众张XX提供的视频转化为了直接证据。执法人员通过在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查询,得知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目前注册的医师是颜xx、多点执业机构经备案医师田xx、余xx,注册的护士王x。《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均未查到姜xx和王xx相关信息。经调查核实后,2017年6月11日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姜XX 、王XX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在该诊所手术室为顾客做假体隆鼻手术。

2017 年 8 月 9日,大队执法人员对XX 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姜XX 在该诊所手术室为窦XX进行鼻部手术后的拆线治疗。由于2017年6月23日,执法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8月2日又召开医疗美容机构约谈会,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故该公司不听劝阻,继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姜XX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17年9月5日,XX市XX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合议后,由于本案达到了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标准, 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了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2017年9月8日,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X〔2017〕X号),告知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日,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过受理、立案、案件调查终结、合议、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审批、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流程,2017年9月22日本案结案。

二、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7年9月15日,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XX 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5000元罚款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银行XX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X〔2017〕X号)。

2017年9月15日,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姜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将视频中的关键内容进行截屏打印,由视频中涉及的人物王XX、姜XX、王X确认视频内容的真实性。通过指认及询问,将群众张XX提供的视频转化为了直接证据。执法人员调取了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诊所平面图复印件,制作了2017年6月11日姜XX、王XX为“花花”做隆鼻手术站位图,并由当事人姜XX、王XX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带王XX在手术室指认做手术现场视频、执法人员带王XX在手术询问做隆鼻手术经过的视频证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的说明

关于对XX 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从重处罚的问题。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017年6月23日,本案执法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8月2日又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8月9日,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听劝阻,继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姜XX在该诊所手术室为窦XX进行鼻部手术后的拆线治疗,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案从重裁量。

五、告知权力

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X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尾部

(无)

七、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医疗美容诊所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案例。

(一)关于该案调查取证的方式

本案来源于群众张XX的投诉举报及提供的手术室拍摄视频,办案执法人员思路较新颖,通过多种途径取证,包括视频截屏、手术室现场指认、图片指认、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方式收集证据。办案手段较全面,取证方式巧妙(照片取证)。证据种类多、证据数量多。

(二)关于该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从重处罚的理由

关于对XX 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从重处罚的问题。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017年6月23日,本案执法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8月2日又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8月9日,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听劝阻,继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姜XX在该诊所手术室为窦XX进行鼻部手术后的拆线治疗,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案从重裁量。

(三)关于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由于本案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达到了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标准,故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了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成华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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