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
XX自来水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案
【案情简介】
【处罚情况】
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给予当事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按时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分析与讨论】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该案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该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由裁量适当。生活饮用水安全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处罚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