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XX自来水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

XX自来水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案

【案情简介】

2017420XX县卫生计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XX自来水公司邓XX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某乡镇的XX自来水公司水厂进行现场监督发现:2017412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书指出,该水厂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浑浊度、大肠菌群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情况】

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给予当事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按时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分析与讨论】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该案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该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由裁量适当。生活饮用水安全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处罚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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