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德阳市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蒋莉

一、案情介绍

2017420日,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药公司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在非药品库房内发现产品鼻炎清,生产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2)第0017号,该产品最小外包装上写有根除致病菌彻底、对过敏性鼻炎有特效、保护鼻黏膜,维护鼻腔生态环境等字样。在该消毒产品的最小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上均有抑菌”“消炎”“通鼻字样。卫生监督员针对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427日立案调查, 5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该医药公司作为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其经营鼻炎清产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某区卫计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经营的该消毒产品金额较小,数量较少,同时该医药公司配合度高,对该医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二、执法人员调取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涉案医药公司的相关证照、鼻炎清安全评价报告书复印件、鼻炎清生产企业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实物证据等。
   
三、案例评析

利用《调取证据清单》收集实物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本案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1支作为本案物证,收集的包括产品1支本身、最小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同时通过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对物证进行了描述,对物证的库存及销售行为进行固定,弥补了物证的不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不足之处:对取证地点信息固定,只在现场笔录中有体现,若有照片固定则效果更佳。

四、思考建议

作为监督执法力量,在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监管过程中,通过本案的调查取证有点心得体会,以期进一步的提高和加强监管。

一、召开培训会议。通过组织召开各类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工作会议,宣贯《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及要求,通过培训能让经营者知法懂法,知晓如何依法正确的采购消毒产品,避免采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同时倡导行业的自身管理,引导他们主动守法经营,杜绝损坏消费者健康权益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减少卫生监督管理成本的目的。

二、专项监督检查与日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认真分析以往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深入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经营行为,切实有效的履行对消毒产品监管的职责,有力地维护消毒产品,经营行业的公平公正。

三、广泛媒体宣传。重视媒体宣传工作,通过在报纸、电视台、微博等平台发布曝光消毒产品违法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选购消毒产品,同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通过媒体的宣传,一方面震慑的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单位,让其主动放弃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形成的社会参与人人监督的氛围,阻断违法经营滋生的土壤。

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现行法律法规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管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

一、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消毒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依据标注了字号,就认为是消毒产品,但是如果这个产品根本就不属于消毒产品,却虚假标注的消字号,卫生部门就很难监管。反之,如果这个产品明明属于消毒产品,但是却没有标注字号,这也会给监管带来困难。

二、对经营单位索证管理不到位没有罚则。索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求经营者把好进货关,把好进货关既是法规的要求也是经营者的自律行为。索证管理在产品采购过程中很重要,认真执行索证管理制度,把好进货关,能够杜绝违规、虚假伪劣产品走向销售市场,从市场的角度促进生产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

三、经营消毒产品的单位违法成本低。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失简单,一方面,对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命名和标签(含说明书)不符规定等不能区别对待,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不能区别对待,使得执法过于简单而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如对无证经营的生产企业只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产品、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扣卫生许可证的条款,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根本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同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产品的处置也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置。只能对该医药公司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该医药公司将库存产品全部回退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承诺今后将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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