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膏药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件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德阳市旌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陈娟

一、 案情摘要

2017119日,陈某举报称某膏药铺贴敷膏药,引起皮肤化脓、发黑等,要求一个说法。接到举报后,我大队立即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该膏药铺进行了监督检查,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发现门脸上方的LED屏上打有“颈椎痛、滑膜炎、老寒腿、网球肘、足跟痛、腰肌劳损”等疾病名称字样的广告。店内右面柜内存放大量的签有人员名字的某经络舒贴,进门正对的桌子上放有一本该膏药铺的客户登记薄,店内写有理疗室的房间内有一人在做“泥灸”(店员解释是用一种保健品敷在顾客不适处的皮肤上),另一人正在贴某膏药贴。现场未能查见载有该膏药铺信息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的执行人员谭某高中文化,没有取得医学相关专业证书和资质,只是参加过某公司的培训,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投诉人陈某因膝关节不适,经常感到发凉到该膏药铺贴的膏药,贴了两天时间自觉发炎,即到膏药铺找谭某。谭某在发现陈某双脚窝起泡后就用一次性止血针给她挑破,并外敷血竭粉、阿莫西林粉等治疗了5天时间。经调查膏药铺一共收取了陈某1908元(某经络舒贴98/盒共16盒,某筋骨痛贴68/盒共5盒),也就是治疗的5天时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二、相关证据

现场笔录1份;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陈某询问笔录1份;谭某询问笔录1份;膏药铺客户登记薄1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谭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张。

三、处理结果

某膏药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膏药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谭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动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四、难点讨论

该案非法行医行为认定主要依据:执行者谭某用一次性止血针刺破陈某皮肤及谭某为陈某用了抗生素阿莫西林外敷患处。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在非法行医的行为认定上没有疑议,由于该案在“打非”中存在普遍性,因此笔者认为在该案中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探讨。

在调查取证时候对正在做“泥灸”及敷膏药贴的两名顾客未做询问,他们在接受服务的同时该膏药铺是否提供了诊疗服务没有明确;

门脸LED屏上打有很多疾病名称的广告,在对顾客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工商和我们之间部门的协作问题;

店员在对顾客宣传产品的同时可能存在一些涉及治疗疾病的口头宣传,很可能导致延误顾客病情,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其隐蔽性强,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该案件中打着免费体验,只收取顾客的产品费用,是否涉及非法所得的问题;

非法所得的认定是否该有药监参与协查问题。

五、分析与讨论

1、本案对机构及其非法行医的执行者谭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分别给于了相应处罚。该膏药铺在顾客登记薄上只登记了顾客的产品费用,没有作治疗、收费情况的登记,且产品的定性未能有药监部门的协查,因此未能对违法所得的获取到有力证据予以认定。

2、该案件在其膏药铺的门脸上方的LED屏上打有“颈椎痛、滑膜炎、老寒腿、网球肘、足跟痛、腰肌劳损”等疾病名称字样的广告,不难看出涉及一些医疗广告虚假宣传问题,因为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目前一些人因利益驱使,不惜通过违法虚假医疗广告招徕病人,打着免费体验,误导患者。对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日常监管属于工商行政部门,如果卫计行政部门发现其仅在LED屏上打有“颈椎痛、滑膜炎、老寒腿、网球肘、足跟痛、腰肌劳损”等疾病名称字样的广告,如何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值得商讨。

3、由于部分群众的就医习惯及对非法行医的危害认识不足,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比如本案中店员在对顾客宣传产品的同时可能存在一些涉及治疗疾病的口头宣传,很可能导致延误顾客病情,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其隐蔽性强。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高群众辨别真伪的能力。

4、随着医疗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加大及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监督执法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日益增多,卫生监督部门作为医疗服务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要不断与时俱进,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医疗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医疗服务行政执法的方法,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增强查处办案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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