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温晓

一、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

2017329,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投诉XX村卫生站在开展输液活动,医疗废物乱放。卫生监督员立即赶到XX村卫生站,现场检查发现:1.该卫生站药房两只纸箱内装有使用过的注射器、棉签、玻璃安瓿及输液器;2.在药品库房发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壹袋(数量25套)、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贰瓶(100ml/瓶)。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取证照片打印单、法人代表赵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陈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案件处理:

1.该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该卫生站未经卫计局核准开展静脉输注和输入抗菌药物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两项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该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恰当。难点在于村卫生站开展静脉给药是否适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村卫生站开展静脉给药适用两种法律法规,一是村卫生站单纯静脉给药(抗菌药物除外)适用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二是村卫生站输注抗菌药物适用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

在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药房中发现抗菌药物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贰瓶,询问笔录中乡村医生陈某承认在给病人输注抗菌药物,本人未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因此适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所以本案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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