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付长清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6日,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妇科门诊诊断室《门诊登记本》记录有人流手术和安取环手术记录;手术室第三手术间内电动流产吸引器1台、使用后的安取环包1个;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存放有未经使用,已高压灭菌的安、取环和人流手术包4个。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内无“计划生育”专业,现场不能出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该医院涉嫌未经审查批准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并现场用数码相机摄影固定证据,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并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核实,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获核准有“妇产科:妇科专业”、无“计划生育”科目;未取得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该院由妇科执业医师庄某某、景某某在医院内为林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152人开展了计划生育手术。其中,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术103台次,收取治疗费32960.00元;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49台次,收取治疗费2450.00元。该院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收入合计为35410.00元。
[收集证据]
1.现场笔录1份;
2.手术医师庄某某、景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
3.手术护士幸某某问笔录1份;
4.会计赵某某询问笔录1份;
5.被委托人张某某问笔录1份;
6.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7.医师庄某某、景某某、麻醉王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8.庄某某、景某某《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9.幸某某《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0.《委托书》;
11.《情况说明》;
12.庄某某、景某某《门诊日志登记》各1本;
13.《妇科手术登记表》1本;
14.某某医院《手术通知单》15份;
15.某某医院《门诊手术病历》(林某某、邱某某、李某某)3份;
16.某某医院周某某、林某某、肖某某等152例人流手术和安取环手术收费凭证;
17.某某医院《职工花名册》;
18.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19.职工张某某、庄某某、景某某、王某某、幸某某、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现场取证照片4张。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违法事实认定]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某某医院未经审查批准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诊疗活动。
[处罚情况]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410.00元(叁万伍仟肆佰壹拾元整);
3.处违法所得3.6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27476.00元(壹拾贰万柒仟肆佰柒拾陆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与讨论]
一、法律法规适用
1.“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认定:目前我国法律将其划归为“母婴保健技术”或者“计划生育技术”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医学上需要”即是:母体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妊娠或胎儿有严重遗传病或畸形,不适宜出生,否则若母体继续妊娠或胎儿出生,将会对母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对社会、人口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从优生优育和人道主义上说是不得不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非医学需要”,是以“控制人口数量”为目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本案对某某医院的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该医院或主诊医师在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为患者进行“孕妇和胎儿进行孕产期保健检查和产前诊断”,证实“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或母体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情形。认定该院的行为是“非医学需要”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即不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范围。故本案当事人某某医院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规范,而不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管辖和规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为“计划生育技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规范,而不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范。
2.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上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一般法的特点,调整一般的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明确指出“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政处罚措施,符合特别法特点,效力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故在此案中,该单位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行为应适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而不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违法所得认定
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开具相关收费凭证,予以违法所得认定。
[经验总结]
通过该案件的查处,经验总结如下:
一、执法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员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对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这样才能提升监督员在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及案件查处线索。
二、案件查处能力建设
本案件是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第一时间对可以证明涉嫌违法行为的物证,有针对性的依法合法进行了证据取证、收集与固定,为后续案件进一步调查核实垫定了基础。通过后续依法深入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有效、程序合法,证明某某医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属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提高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护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二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同时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坦护,决不手软。才能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医疗服务市场,使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