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陈晨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5日,信访人投诉称某水厂的吃水太脏根本不敢吃。9月7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疾控中心人员一同前往某水厂实地察看,并现场进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9月14日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书显示某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之规定,并于当日正式立案。
【相关证据】
1.对某水厂负责人邓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2.编号为2016-04的调取证据清单一份;
3.监督意见书2份;
4.某水厂负责人邓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某水厂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疾控中心监督抽检检测报告书原件一份;
【违法事实】
该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处罚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从调查情况看,某水厂配合案件的调查,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某水厂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履行结果】
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即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简析】
本案从受理、立案查处以及收集的证据和处罚等,应是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我们在处罚裁量上主要是依据以下二点:
一、违法存在的客观要素
1.供水管网漏损大,更新改造缺少资金
管网的质量较差,且多年来未得到较好的的维护改造,造成漏损现象突出。再加上相当一部分乡镇居民用水量在3-5吨每月,有的甚至在3吨以下,使得在管网投入、运行维护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也增加了运行成本。
2.源水太差
某水厂的水源地水质浑浊,呈绿色,水位也比正常水位线下降2米多,且检测出水质低于Ⅲ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也无可靠备用水源。
二、违法存在的主观因素
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了对农村乡镇集中式卫生监督监测,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了系列的卫生知识及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特别强调供水单位负责人是生活饮用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该水厂在制水过程中存在的消毒不严导致出厂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是主观上管理不善应予以查处。
在查处本案时,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纠正了违法行为,没造成社会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当的原则,我们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从轻裁量,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且当事人明白了违法的事实,主动纠正并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源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测报告,说明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因此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乡镇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处罚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乡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对供水单位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供水单位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